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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9日河北肅寧(Suning, Hebei)發生槍擊案,包括犯罪嫌疑人劉雙瑞在內共有5人身亡,其中兩名民警犧牲。相關媒體隨後披露,犯罪嫌疑人劉雙瑞曾長期患有精神疾病。保定市精神病醫院經過查詢,發現了一份名字標註為“劉雙瑞”的男子曾在該院就診的病歷。據鄰居和同村村民披露,劉雙瑞曾經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,並且多次服用精神類藥品。(6月12日《法制晚報》)以劉雙瑞的情況來說,如確實曾經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,平日在家多次服用精神類藥品,我們難免會有“事後諸葛亮”之憾:如果當初能夠由醫保或政府出資為他醫治,乃至強制收治,可能不會有今天的悲劇。事實上,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因家庭管護不當,醫治沒有保障,特別是很多流浪在社會上的病人,不但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隱患,對患者本人來說,也是不人道的。《精神衛生法》規定,已經發生傷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,或者有傷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,可以強制收治。但現實中,地方政府、相關機構在這個問題上並不積極。治療成本是一個原因;不出事就不重視,一出事便高度重視,防患於未然的意識不強,也是一個重要原因。如果地方政府、相關機構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那麽在“可以送診”與“也可以不送診”之間如何選擇,便不確定。河北肅寧這起慘案,嫌疑人是否患病,是否達到應該強制收治的程度,地方相關部門、鄉鎮村組織此前有無作為,目前尚不清楚。但這個問題必須有清晰的結論,給政府部門和社會提供可資反思的經驗。而立法與執法層面,更應重新審視不足之處,既要防止正常人“被精神病”,對真正需要強制送診的病人,也不能放任。最重要的問題還是,對於公共安全隱患,不能總是等到出問題才“高度重視”。 (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。)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|